村委会挖机翻了30亩药材,法庭说“无法鉴定”——侵权人越彻底地毁坏证据,就越能免责?
原村书记录音清清楚楚说“院子里全是你的”,法庭“听不见”——签约时的话不算数,现任村委会的话才算数?
这不是审案,这是一场打着司F旗号的“配合演出”。
2022年4月16日签的合同,武安镇法庭硬说2021年春节前就“已交付”。合同白纸黑字写着“自签订之日起正式生效”,2022年春节是2月1日——合同还没签,土地就“交付”了?
原告陈述承包开始时间是2021年12月31日,被告对此并不认可。被告陈述的是:2022年才到武镇,3月份协商承包事宜,4月16日才正式签订合同。正常承包期限都会从整月开始,不可能从12月31日开始,偏偏只提前一天。这不符合常理。
更重要的证据——签约时的原村书记何启会在录音中说:“起止时间不就是签合同那一天起呗。”何启会是合同签订时的亲历者。合同中写成2021年应当认定为笔误。
一份还没签的合同,怎么“交付”?一个还没生效的法律文件,怎么产生履约行为?法庭以“双方陈述”为由,用口头陈述推翻书面合同的明确约定。这不是法律解释,这是在替村委会“造证据”。
如果一份合同连“签订之日生效”都不算数,那合同还有什么严肃性可言?
签约时的原村书记何启会在录音中明确说:“那院子里头全是你的,那你叫他们F院来调查我。”何启会作为签约时的村委会负责人,其陈述直接证明了租赁范围包括全部院子及房屋。何启会还在录音中明确表示,对村委会现任负责人马林的“按梁计房”做法不予认可。
然而,武安镇法庭在判决书中未采信这份录音证据,对原村书记的证言视而不见。
签约时的村书记亲口说的话,录音清清楚楚,法庭不采信。连签约时代表村委会签字的人说的话都不信,法庭信什么?信现任村委会的“按梁计房”?
签约时的话不算数,现任的话才算数?原来合同的效力,以“换届”为界——换了一届班子,就能换一套说法?
本案适用独任普通程序,但该程序只适用于“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案件。本案承包时间争议巨大,双方各执一词;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争议极大;30亩药材损失需要鉴定才能确定——这是典型的基本事实不清,权利义务关系不明。法庭把复杂案件塞进独任制的“小盒子”,不是为了提高效率,是为了“一个人说了算”,回避合议庭的集体把关。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审判组织组成违法,应当发回重审。
厂区内长期进行农药罐装。住户在厂区内从事农药罐装作业,农药挥发物与中药材直接接触,严重威胁药材品质与食品安全,完全违背合同约定的“用于中药材加工”之目的。
2024年正月十六开始,占用人员堵路长达18天。新任村书记马林以“新人不理旧事”为由,拒不履行协调、清退、保障使用义务。协议约定租赁范围为全部房屋及整体场地,村委会至今未清退非法占用人员,构成交付不能。
三项严重违约行为,全部来自村委会。三项行为,法庭一项都看不见。
法庭判决:认定企业违约,解除合同。
一个不交房、不清退、不保障、不诚信的村委会,法庭说“不违约”;一个交了租金、进了场地、种了药材的企业,法庭说“违约”。
谁违约谁胜诉,谁守法谁出局——这就是武安镇法庭给出的答案。
2025年3月,洪堰村村委会安排村民用挖掘机将青青世界公司种植的30多亩多年生药材全部深翻毁坏,现场被完全破坏。损失包括底肥、种子、耕地、叶面肥、人工费等,合计220,370元。
原告申请损失鉴定,法庭以“原始现场已不复存在”为由不予准许。
鉴定需要素材,素材不足时法庭应当释明补正,这是“F官不得拒绝裁判”的基本要求。 是否可以鉴定,不应由F官独断,应当先委托鉴定机构,由鉴定机构发表能否鉴定的意见。原始现场被破坏,不等于丧失鉴定基础,可以通过照片、视频、证人证言、购买记录、投入凭证等综合判断损失。
村委会用挖机翻了地 → 现场没了 → “无法鉴定” → 原告“举证不能” → 驳回诉请
侵权人越彻底地毁坏证据,就越能让自己免责。 这不是法律逻辑,这是“谁狠谁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被法庭“架空”了。 现场被破坏正是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致。以原告无法举证为由驳回诉讼请求,等于让侵权人因自己的违法行为获益。
秘密证人遭精准威胁 法庭信息泄密引司F合规质疑
原告为保障证人人身安全,采取极致保密措施联系本地证人出庭作证,未曾想证人信息被精准泄露,洪堰村委会工作人员逐一电话威胁证人,导致13名本地证人全部不敢出庭作证,案件关键取证工作彻底受阻。
据了解,为规避外界干扰、确保证人顺利出庭,原告全程安排外地工作人员,秘密对接本地证人,一对一沟通出庭作证、法庭笔录相关事宜。整个联络、动员过程高度隐蔽,无任何对外信息泄露,除法庭内部工作人员外,外界无任何人能够知晓这批秘密证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及出庭行程。
然而就在一众证人完成法庭笔录、尚未正式出庭之际,洪堰村委会便精准掌握了全部证人的详细信息,随即开展点对点电话恐吓施压。突如其来的威胁让所有证人产生极大心理恐惧,迫于压力,13名本地证人均放弃出庭作证,案件核心佐证材料彻底缺失。
此事最大的疑点和争议焦点集中在信息泄密源头。所有证人信息仅留存于法庭内部,秘密作证流程无任何外部泄露渠道,村委会能够第一时间精准锁定全部证人并针对性威胁,唯一合理线索指向法庭内部信息外泄。此举已绝非单纯的妨害作证行为,疑似出现司F内部人员与村委的信息串通,法庭本应中立裁判,却疑似成为违规行为的信息源头。
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威胁、恐吓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已构成妨害作证罪,情节严重者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F院发现明确犯罪线索,必须依法移送G安机关立案侦查。
但令人费解的是,武安镇法庭全程知晓证人被恶意威胁、司F信息泄露的完整事实,却在最终判决书中对该关键情节只字未提,既未追查内部泄密人员,也未依法将妨害作证的犯罪线索移送G安,全程选择搁置、隐瞒相关违法事实。
司F的核心是公平公正与程序正义,法庭隐瞒明确犯罪线索、漠视证人权益、放任妨害司F的违法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司F公信力,更让基层司F公正遭受严峻考验。目前,该案背后的信息泄密真相、司F不作为问题,亟待相关部门介入彻查。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作证罪最高可判七年。犯罪事实清楚,线索明确。武安镇法庭在判决书中只字不提,更未将犯罪线索移送G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F院发现犯罪线索应当移送G安机关。这不是“可选动作”,是法定义务。
法庭对妨害作证的犯罪行为“看不见”——对犯罪线索“不移送”。这不是审案,这是纵容犯罪。
F院认为合同期满后村委会收回土地“具有事实依据及合同基础”。但30多亩药材是原告投入大量资金种植的合法财产,不是土地附着物。
合同到期可以收回土地,但不能毁坏别人的药材。
最通俗的类比:房东收回房子,不能把租客买的家具砸了。村里收回土地,不能把企业种的药材翻了。
法庭的“语言魔术”:把“药材”偷换成“土地附着物”→土地收回,附着物一并“收回”;把“毁坏合法财产”偷换成“合同期满收回”→一个侵权行为,被包装成“合同履行”。
药材是原告种的,不是土地的一部分。村委会凭什么毁坏别人的合法财产?法庭讨论的既然是“土地”,不是“药材”——那村委会毁坏药材这个行为,法庭为什么不讨论?
不是“不需要讨论”,是“不敢讨论”。一旦讨论,侵权的真相就藏不住了。
当事人举报马林每年违规操办宴席敛财。武安镇纪委调查后,拿着“未曾过事”的结论逼当事人签字认可。当事人不签,纪委人员以“调查到底”相威胁。当地村民当面证实马林就是在自己过事。
纪委是来查问题的,还是来“平事”的?是为村主任“背书”,还是为违法行为“消毒”?
二审F院(襄阳市中级人民F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一审的七处硬伤——合同认定错误、录音证据被无视、农药罐装被忽视、堵门事件被忽视、村委会违约在先被忽视、妨害作证未处理、鉴定申请被不当拒绝——二审一个都没有纠正。
二审的“维持”,是对一审所有错误的“盖章确认”——不是二审没看见,是二审选择不看见。这已经不是一个F官的认识问题,是两级F院的系统性失明。
八个环节,环环相扣:
合同认定——主张2021年已交付,用“陈述”推翻书面合同 → 合同“到期”。
录音证据——原村书记确认“院子里都是你的”,法庭不采信 → 关键证据被无视。
农药罐装——厂区内农药罐装违反合同用途,法庭视而不见 → 食品安全隐患被掩盖。
堵门事件——堵路18天,新任书记不履行义务,法庭视而不见 → 村委会违约被掩盖。
现场破坏——挖机深翻30亩药材,以“无法鉴定”拒绝鉴定 → 原告“证据不足”。
证人威胁——电话威胁13名证人,不处理、不移送 → 证人不敢出庭。
违约认定——村委会违约在先,判决企业违约 → 黑白颠倒。
程序违法——本案应适用合议制,却违法采用独任制→一个人说了算。
八个环节,每个环节村委会都在违法,每个环节法庭都在“配合”。这不是审案,这是一套完整的“消声机制”——从证据采信到程序适用,从事实认定到法律解释,每个环节都在为同一方当事人“消音”,为另一方当事人“定罪”。
一个企业,交了租金、进了场地、种了药材、解决了就业——因为村委会不交房、不清退、不保障,因为法庭“选择性失明”,因为二审“盖章确认”,投资打了水漂,30亩药材被毁,维权寸步难行。
这不是一份有瑕疵的判决,这是一套完整的“配合演出”。
原村书记录音不采信、农药罐装看不见、堵门18天不处理、证人被威胁不追究、30多亩药材被毁不追责、独任程序被滥用、鉴定申请被拒绝、二审维持原判。
九个环节,环环相扣。这不是审案,这是基层法庭与村委会的“配合演出”。
当司F成为这种“包装”的工具时,它已经不再守护公正,而是在为不公正提供“司F外衣”。法庭的基本职责,是让正义看得见。而本案的法庭,让“看不见”成为了一套系统的运作方式。
本文所有内容均由当事人本人杜家雷提供,所述情况全部属实。仅代为转发,如若存在虚假、捏造内容,当事人自愿对文中全部陈述承担一切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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