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 年 11 月 15 日,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原津洋口镇)晒鼓坪村,村民胡绍为经营多年的理发店里,走进来一名巡逻员郭志强。没有出示任何文书,只留下一句话:回家拿被子,去看守所。
胡绍为懵了。他不知道自己做错了什么。
一、一个朴素的愿望
事情要从那年秋天说起。彼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专门立法尚未出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究竟怎么办、归谁登记,尚无成规可循。胡绍为的想法很朴素:与江苏华西村取得联系,在本村联合开办家具厂,发展水产养殖、药材种植,为乡亲们找一条增收致富的路。
他拟了一份《农民合作社组织方案》,提名 16 名成员,通知召开筹备会议,并立下规矩:不参加会议者,视为自动退出。最终,胡绍为、胡绍荣、胡军兵、李长望、李发青、李顺久、李长奎、钟光木、杨昌欣九人参加筹备会,其余七人退出。
会议议定两件事:一是刻制一枚公章,经派出所同意后,到有营业执照的刻字摊办理;二是与华西村联合兴办产业。因为这在当时全国还是头一遭,谁也不知道该怎样开展,胡绍为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写去请示信,附寄一份《组织方案》,请求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筹备期间,他们依据 1998 年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行事 —— 这部法律规定明确,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村委会没有反对,反而支持:这事对发展村集体经济和安置移民就业有利。
二、一夜之间的 "定性"
1999 年 11 月 15 日,时任原津洋口镇副镇长李某和派出所所长陈某在晒鼓坪村村委会召集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以胡绍为组织成立农民合作社、违反社团登记管理为由,决定对其拘留。
没有提前告知,没有书面决定,没有听取陈述申辩。当天,胡绍为被口头通知后回家取了被子,被送上吉普车。车上,他不被允许申辩,被要求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 —— 不签,就要被铐起来。可签完字,这份决定书没有交到他手里。更是在拘留他之前强迫他在派出所写检讨。恐吓不写就关他的禁闭,要他承认农民合作社是非法组织。
当晚,他在看守所写下一份申诉书,请求转交市公安局。此后二十六年,在胡绍为十五天拘留到期后,于同年12月上旬(具体日期他记不得了)到县人民来访接待中心(信访局)递交上访材料,申请行政复议。二十多年过去了,县信访局没有作出任何答复,县行政复议机关也没有办理行政复议。有关部门一而再、再而三的剥夺了他依法申诉、申请行政复议的合法权利。这份申诉书没有等来任何答复。
2026年9月,他前往县档案馆查阅档案,未查询到 1999 年 12 月上旬向县信访局递交的申请复议上访材料的归档记录。
这一查阅结果恰恰说明:当年递交的材料并未按规定移交归档,至今仍滞留在县信访局的档案室中。材料递上去之后,县信访局始终未出具任何书面答复,县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亦未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材料交了、回执没有、答复没有、复议决定也没有 —— 本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申请权,实际上被县政府以 "收而不复、压而不办" 的方式彻底剥夺。
长阳县公安局依据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以 "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为由,对胡绍为处以十五日行政拘留。几乎同时,长阳县民政局作出《关于取缔津洋口镇晒鼓坪村农民合作社的决定》,文号长民字〔1999〕47 号。
三、二十六年,他追问的就是这道 "定性"
二十六年,胡绍为反反复复追问的,正是这份决定书上的 "定性" 二字。
在他和八位乡亲的心目中,这个合作社从来不是 "社会团体",而是一个 "经济性质的农民创业组织"。它的全部设想,是开办工厂、发展种养、带动乡亲致富;它的目标,是争取华西村前来建立示范村、发展村集体经济。按他的理解,这样的组织应当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申办营业执照,与规范社会团体活动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并不相干。
"我们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是从事农业生产劳动,难道就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了吗?" 他在申诉材料中写道。"如果我们违规从事经营活动,也只有工商行政管理局才有资格和权力对我进行处罚。"
他还指出了一个绕不开的程序问题:县民政局自始至终没有向他了解过任何情况,只凭原津洋口派出所的一面之词,就作出了取缔决定。而合作社尚在筹备之中 —— 没有固定住所,没有制定章程,没有活动资金,只在理发店召开过一次筹备会议。在胡绍为看来,取缔的前提是 "已经注册登记",而他们尚未来得及登记。
至于那十五日拘留,他历数其中的程序瑕疵:《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决书一式三份,一份交被裁决人,一份交其所在单位,一份交常住地派出所。但这份裁决书,既没有交给他,也没有交给村委会。2015 年 11 月,他到晒鼓坪村委会查档,一无所获;到派出所要求查阅档案,遭到拒绝。他在材料中写道,长阳县公安局违反法定处罚依据与程序,"牵强附会,罗织 ' 罪' 名,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四、二十六年,从县公安局走到省政法委
2015年——2019 年,他向长阳县人民检察院三次控告,检察院一不立案,二不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书。2019年7 月 28 日,检察院对其第三次控告作出《控告答复函》:其诉求不属检察机关管辖,治安处罚是行政处罚而非刑事处罚,建议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申请国家赔偿的途径解决。同年 11 月 18 日,他又向宜昌市公安局执法监督委员会递交申诉。四年时间,他前后三次到县检察院控告申诉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书,在他向市监察委举报后,县检察院才作出了一份《控告答复函》。
2016 年 8 月 8 日,51 岁的胡绍为走进长阳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递交《纠错申请书》。此后他多次催问,得到的答复是种种理由的推辞。法制大队田队长劝他放弃伸冤,回家安心做事。
2017 年 4 月,他向宜昌市公安局纪委邮寄材料;同年 7 月 29 日,正式向市公安局督察支队递交申诉,请求撤销非法处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材料中,他引用了 2016 年 7 月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关于 "针对历史上的冤假错案,在依法纠正的同时,要在制度上反思原因" 的部署要求。
2021年他第一次向中央第十巡视组举报市公安局不履行纠正错案的职责,巡视组责成市公安局尽快纠正错案。
2025 年 6 月,他向中央第九巡视组邮寄举报材料。据他在后续材料中的陈述,巡视组收阅后高度重视,将材料转交省政法部门督办,并责成县政法委尽快纠正冤假错案。8 月,他向长阳县政法委递交《政法工作质询函》。10 月至 12 月,他先后三次向湖北省民政厅社会团体处投诉,请求撤销长民字〔1999〕47 号文件、送达《取缔决定书》。
然而,机关的回应一次比一次 "程序化":2025 年 10 月 20 日、11 月 6 日,长阳县民政局两次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建议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解决;11 月 27 日,民政局作出《行政履职答复书》,认定取缔有据,公安拘留与民政取缔 "属并行关系,而非因果关系",不予支持投诉请求,并指出当事人 2017 年已经知道《取缔决定》的存在,未正确行使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
胡绍为的回应只有一句:我手中没有那份《取缔决定书》,连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凭证都没有。2025 年 12 月 6 日,他向宜昌市民政局提交《复查申请书》;12 月 19 日,他向宜昌市监察委员会递交《举报》。
五、一纸决定书的分量
二十六年过去,当年那场筹备会议、那枚刻好的公章、那份寄往中央的《组织方案》,都已封存在档案与记忆里。合作社最终没能办成,而胡绍为的申诉,一直办到了今天。问题的关键是县政法委、县监察委包庇违法犯罪人员、做违法犯罪人员的保护伞。
一件二十多年前的基层行政处理,至今未能让当事人看到决定书的原貌;一个农民组织乡亲发展生产的朴素愿望,换来的是十五日拘留和二十六年申诉。我们无意对时过境迁的事实轻下断语,是非曲直,终须由法律程序给出答案。但一个朴素的追问值得倾听:
当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决定时,告知事实、说明理由、送达文书、保障申辩 —— 这些最基本的程序要求,是否被认真对待?
把决定书交到当事人手上,把道理讲在阳光下,这是法治最朴素的含义,也是 "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应有的样子。一张迟到了二十六年的 "决定书",关乎一位老人的名誉与清白,更关乎基层治理中,每一个普通人能否被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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